民國88年冬天,取得世界最大BOT案的台灣高鐵公司,宣布與日本新
幹線集團優先議約「台灣高速鐵路機電系統及維修服務採購案」。自
此,爭取高鐵機電系統敗陣的歐鐵聯盟,即與台灣高鐵進行一場長達
數年的跨國訴訟,台灣地區二大法律事務所也進入空前對決狀態。
歐鐵聯盟委託台灣地區最大規模的理律法律事務所擔任訴訟代理人,
台灣高鐵則委託具國際訴訟專長的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進行抗辯。
民國89年間,歐鐵聯盟先向我國法院聲請假處分、抗告,但未獲裁
准,因而依雙方協議內容,轉而提出國際商務仲裁。而仲裁地是新
加坡,準據法(雙方同意依循的法律)則是台灣的相關法令。
這件跨國法律爭訟的起源,肇始於歐鐵聯盟較日本新幹線集團早與台
灣高鐵公司取得優先議約權,但台灣高鐵卻宣布與日方優先議約。
理律法律事務所在受理這個案子後,立即由資深律師李念祖與范鮫組
成專案小組,誓為委託人歐鐵聯盟討回公道。而同一時間,國際通商
法律事務所也由主持律師陳玲玉領軍,配合資深合夥律師黃瑞明等十
餘專案小組成員成立「高鐵專案」,目標是維護台灣高鐵公司應有的
權益。
理律事務所代理這類「大案」的經驗豐富,一開始,即決定採取「高
額索賠」的立場,從四個角度,「精算」歐鐵聯盟的「損失」,諸如
,歐鐵與台灣高鐵間因「信賴利益」的損失、因台灣高鐵「不當得利
」而應獲的賠償、因本件訴訟而須支付的「費用」,以及如果由歐鐵
聯盟優先議約可能獲取的「預期利益」等。總計要求台灣高鐵給付八
億美元的求償金。
國際通商方面,在了解理律的策略後,強力主張本案的爭執焦點在「
賠償」與「損失」,「預期利益」很難估算,而且,也不符實際爭訟
目的。為此,國際通商初期即採取「爭取不賠、就算賠,金額也不能
多」為策略目標。
理律的攻勢仍強勁,當雙方同意仲裁庭在美國舉行後,理律即把訴訟
焦點轉至「台灣高鐵五大原始發起人也須負連帶賠償責任」上。這個
主張使台灣高鐵緊張與不安。國際通商在仲裁庭開庭時強烈要求,本
案的仲裁當事人,應是台灣高鐵與歐鐵聯盟,如果將「五大原始發起
人股東」也列為仲裁對象,不排除立即退出仲裁,中止協商與談判。
國際通商這項明確而強烈的立場,發揮不小的效果,歐鐵為免事態再
度陷入僵局,並未對此議題再作主張,僅在賠償額度方面堅持不捨。
為了解決台灣高鐵這件商務爭議,國際商會也不敢輕忽。承辦這個案
子的國際商會三位仲裁人中,代表國際通商的是史蒂芬史偉博法官,
他曾任聯合國國際法庭庭長等職,是國際知名的法學權威,而代表歐
鐵聯盟的查爾斯彭賽特博士,是瑞士籍的國際知名法學者,而主任仲
裁人 (國際商會指派人選) 是美國耶魯大學教授麥克雷斯門,三人都是
國際仲裁組織的重量級人士。
今年 3月 5 日,國際商會作成判斷書,台灣高鐵公司應給付歐鐵聯盟
7,304 萬餘美元,加上利息,總計賠償金額約8,500萬美元,約折合新
台幣二八億餘元。至於理律要求國際商會「再度考量」給付「預期利
益」部分,仍被駁回,全案確定。
延宕數年的跨國爭訟,如今只剩執行部分,在訴訟階段,理律為歐鐵
討回了公道,金額雖不如原主張的八億美元,但爭取到了「正義」,
而且是「不算太遲的正義」,理律在法界再展露頭角。而國際通商,
近年規模不斷擴張,經過這次訴訟,為台灣高鐵五大原始發起股東築
起的「無須直接賠償」的第一道防火牆,並將可能支付的賠償金額壓
至最低,也在法界打下漂亮的一仗。台灣高鐵與歐鐵聯盟的訴訟,二
大事務所應屬雙贏。
<摘錄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