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捷運公司不當限制統包商選擇混凝土供應商的自由,遭
公平會開單處罰1,500萬元的爭訟,最高行政法院日昨公告判決指
出,公平會對高捷的裁罰並無不法,駁回高捷的上訴。由於這是
確定判決,高捷此一罰金是跑不掉繳定了。
高捷公司施作的工程為大眾捷運系統,該工程規劃使用年限
預計為一百年。但高捷公司經人檢舉,其辦理高雄捷運工程「投
標須知/附件L」中規定,預拌混凝土供應廠商,除所謂參考廠商
外,廠商資格須經其審查通過。
高捷並規定,對符合前開招標文件及其內部自訂的「預拌混
凝土廠資格審查要點」廠商,雖經技術部門審核通過,卻以現有
混凝土廠商供料無虞為理由,拒絕核定各區段標工程統包商的要
求等,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派員調查結果屬實,以高捷在辦理高雄捷運工程材料
審核作業時,不當限制統包商自由選擇預拌混凝土供應廠商,違
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在民國以94年11月間開單行政處
予罰鍰1,500萬元,並命令高捷自處分書送達的次日起立即停止違
法行為。高捷不服,因此與公平會對簿公堂,但一審、二審官司
都被判敗訴。
<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