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2/03/30
2.發生緣由:本公司之孫公司台灣風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對吳子嘉聲請強制執行,
已取回該公司印鑑章。
3.因應措施:發函公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緣本公司之前董事吳子嘉經鴻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3月15日依公司法
第27條第3項規定,改派蘇恆賢取代其法人代表董事資格,故其自111年3月15日零時
起即非台開公司之董事,並同時喪失副董事長資格,而與台開集團毫無關係。
二、本公司原營業地點所在即台開集團總部曾於111年4月3日發生重大竊案,
包含會計資訊系統主機、傳票、帳冊與集團子孫公司印鑑及各式章等公司重要物件
均遭竊,至今未能尋回,並導致本公司110年度及111年度第一季財報均未能完成,
本公司並因此遭停止交易,本公司已對此提起告訴在案。嗣台開集團總部因租約到期,
將營業所在地遷至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地下二層,而本公司隨集團遷址後,
經盤點並歸位眾多公司營業用物件之時,始發現原由本公司所保管之14間子孫公司
之印鑑章均不知流落何處。詎本公司於111年5月4日起陸續接獲商業登記主管機關
告知吳子嘉於111年4月29日以台灣風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等14間台開子孫公司名義
向相關主管機關發函稱「原核備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均由有權保管人保管中,
並未遺失」等語,自承前述子孫公司之公司印鑑章均在其持有中。
三、因吳子嘉無權占有前述子孫公司之公司印鑑章,影響台開集團之營運巨大,
為維繫集團之正常營運,以保障股東及投資人之權益,各子孫公司乃對吳子嘉提起
印鑑返還之訴,其中台灣風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3174號),判決台灣風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勝訴確定,
惜吳子嘉仍拒不返還,經台灣風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
強制執行(112年度司執字第15802號)後,由該院定於112年3月29日下午2時50分
赴吳子嘉住處執行交付,吳子嘉雖在場,但未當場交出所持有之台灣風獅旅行社
股份有限公司印鑑章,僅表示願於112年3月30日上午指派本公司前經理人即蕭鈺豈
律師將之送交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嗣吳子嘉已於112年3月30日上午指派蕭鈺豈律師
將台灣風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印鑑章送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並經台灣風獅旅行社
股份有限公司領回。
四、公司印鑑章係營業上重要物件,吳子嘉無權占有前述子孫公司印鑑章,
且非經強制執行,仍不願交回之,導致台開集團受有損害,本公司將另行委請律師
對其及其協助者等求償。<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