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發生緣由:關於112/2/14媒體報導澄清說明。
3.因應措施:報導澄清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傳播媒體名稱:自由時報、大紀元、Yahoo奇摩新聞。
二、報導內容:有關「精科園區二期開發監院糾正市府」之報導。
三、針對監察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在監察院之調查下,
發現臺中市政府委託本公司辦理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二期開發案,未能有
效掌握資金專戶使用情形,致開發資金遭本公司逕自轉出新臺幣13億4千萬元
,造成臺中市政府重大損失,故而提出調查報告並對臺中市政府予以糾正。
對此,本公司特予說明如下:
(一)本案監察院調查報告之作成,主要是以臺中市政府相關人員之陳述、
本公司與臺中市政府針對精二開發案往來之相關函文及兆豐銀行提供之
相關資料為基礎。然而,自民國96年本公司與臺中市政府簽訂精二開發案
之委託開發契約迄今已逾15年,單以上開資料實難以還原雙方履約之實際
情況,監察院未賦予本公司相關陳述意見之機會所作成之調查報告,其
內容實有過於片面且誤解之情。
(二)實際上本公司與臺中市政府就精二開發案之執行,相關開發成本、
售地款及費用支出等,均是以「專帳」之方式加以管理,由本公司按月提供
專帳明細供臺中市政府進行查核,並未有開立任何專戶,長期來均為如此。
因此臺中市政府在本公司10餘年來均誠信履約之情況下,突然於民國108年間
以本公司將款項自專戶匯出為理由,向本公司終止契約,本公司實感莫名。
(三)針對精二開發案因契約中誤載專戶二字所產生之相關爭議,臺中市政府
已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對本公司提起訴訟,訴訟中本公司將陸續提出相關事證,
向法院說明當時雙方簽約之真意並還原整體履約實際情況,相關爭議及監察院對
本公司之指摘,俟法院進一步作成判斷後即可明瞭。<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