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發生緣由:關於112/03/29媒體報載泰山公司聲明。
3.因應措施:聲明澄清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Ettoday新聞雲等。
二、因不明人士以「心急如焚的泰山公司股東」署名,分別於112年3月29日
工商時報B1版、經濟日報C1版,刊登半版廣告,內容均提及「詹景超的經營團隊用
…30億要買一塊台開的爛尾土地」、「並且已開立3000萬元的台支支票作為保證金」
云云。嗣據經濟日報、Ettoday新聞雲等媒體於同日報導泰山公司於同日晚間發表聲明
,其中提及:「至於新臺幣3千萬元本票,僅係供作擔保之用,其後因交易未果,已取
回該擔保本票」等語。
三、上開不明人士所刊登廣告內容實屬不實部分,本公司已另聲明澄清,但泰山公司
上開聲明所指,卻易使人誤會本公司確有收受所謂3千萬元本票一情。而查花蓮
新天堂樂園因甚具投資價值,除泰山公司外,尚有不少投資團隊曾與本公司接洽,惟因
其牽涉其他債權人之保障,本公司尚無處分之計畫,故本公司從未收受前述廣告所稱
3000萬元之台支支票(保證金)或泰山公司聲明中所指3千萬元擔保本票。泰山公司上開
聲明未能翔盡說明,本公司深感遺憾,爰予澄清。<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