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發生緣由:本公司依公司法第175條規定於今日召開111年第二次股東常會
(111年第一次股東常會之續會),並就111年12月7日股東常會假決議內容再為決議,
本次股東常會出席股數已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以出席
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第二次決議通過即視為普通決議,其內容如下:
重要決議事項一:通過承認本公司 110 年度財務報表案。
重要決議事項二:通過承認本公司 110 年度虧損撥補案。
重要決議事項三:通過修改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經濟部99年1月12日經商字第09902400130號函,毋庸依公司法第165條辦理
股票停止過戶,而以第一次股東會之股東為開會通知對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