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請求本公司給付96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暨收回部分甲種特別股股本訴訟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 訴 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電公司)
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訴訟案號:原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039號
2.事實發生日:104/12/2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件係聯電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96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及收回部分甲種特別股
共計新臺幣(下同)17,835,616元,及其中14,835,616元自98年1月1日起、
其中300萬元自103年1月2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99號判決本公司股息部分勝訴、股本
部分敗訴。兩造均不服提起上訴,又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039號
判決駁回兩造之上訴後,本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刻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4.處理過程:
聯電公司業於104年12月23日向最高法院遞狀表示撤回起訴,本公司於今日收受
繕本並具狀就撤回起訴表示同意,有關本公司與聯電公司間之前揭訴訟終結。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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