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401號、103年度重上字第1011號(均為臺灣高等法院
原審案號)
2.事實發生日:104/12/2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信投資)請求本公司給付96年度甲種特別
股股息共計新臺幣(下同)24,726,027元整,及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0號及臺灣
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01號等判決本公司均勝訴後,台信投資不服提起上訴,
刻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2)台信投資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共計25,000,000 元整,及自
民國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案經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3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011號等判決本公司均
勝訴後,台信投資不服提起上訴,刻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4.處理過程:
台信投資今日已向最高法院遞狀表示撤回起訴,本公司亦於今日就撤回起訴具狀
表示同意,有關前揭本公司與台信投資間之特別股股息訴訟終結。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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