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請求本公司給付96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449號
2.事實發生日:104/12/2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商銀)請求本公司給付96年度甲種特別股
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共計新臺幣64,287,671元,及自98年1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重訴字
第391號判決駁回後,彰化商銀不服,提起上訴,刻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
重上字第449號進行審理中。
4.處理過程:
彰化商銀業於104年12月18日具狀向臺灣高等法院撤回前揭訴訟之起訴,本公司於
今日具狀表示同意,有關本公司與彰化商銀間之前揭訴訟終結。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