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銀行(股)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公司撤回請求本公司給付96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合庫)、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銀)、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土銀)、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小企銀)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449號
2.事實發生日:104/12/2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臺銀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96年度甲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
共計新臺幣(下同)123,630,137元;
(2)合庫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96年度甲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
共計98,904,110元;
(3)一銀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96年度甲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
共計98,904,110元;
(4)土銀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96年度甲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
共計98,904,110元;
(5)中小企銀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96年度甲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止之
股息共計74,178,082元;
及均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
102年度重訴字第391號判決駁回後,上開銀行不服,提起上訴,刻正由臺灣高等法院
以103年度重上字第449號進行審理中。
4.處理過程:
上開銀行業於今日具狀向臺灣高等法院撤回前揭訴訟之起訴,本公司於今日具狀表示
同意,有關本公司與上開銀行間之前揭訴訟終結。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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