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去年九月投資台灣高鐵四十五億元,台
北地方法院月前裁定,航發會董事長林陵三當時不在國內,沒有
召集臨時董事會,違反交通部規定,因此決議無效。
由於航發會未向高院抗告,此案已經定讞。
依裁定結果,航發會有兩條路可走:一、追回四十五億元投資款,
主管機關交通部也應負起追回款項的行政監督責任;二、重行召開
董事會,合法作成投資高鐵的決議。
去年九月,政府為了幫台灣高鐵解決資金嚴重缺口,由行政院強力
主導,要求航發會協助。
但航發會受限於捐助章程規定,只能投資航空事業,不能投資高鐵
,於是在去年九月廿六日召開臨時董事會,修改章程,增列「重大
交通建設」的投資項目,並決議通過投資高鐵四十五億元。
航發會將章程變更案提報交通部備查,交通部回函同意,並指示航
發會儘速向法院辦理聲請變更登記。
依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規定,航發會召開臨時
董事會,須由當時的交通部長、董事長林陵三召集;但法院調查發
現,航發會去年九月廿六日召開臨時董事會時,林陵三正陪同陳水
扁總統出訪中美洲友邦。
雖然林陵三向法院表示,他依規定召集了九月廿六日的臨時董事會
,並指派交通部次長游芳來代理主持會議,但法院調查發現,林陵
三曾在返國後在立法院答詢時說,「我不知道召開臨時董事會的事
,事後次長有打電話報告(開會的事)。」法院認定這次董事會未
經董事長合法召集程序。
另外,法官也查出,航發會章程規定,董事會召開須於會議前十天
將開會通知及相關議案送達各董事,但經調查航發會與各董事間的
傳真等通聯紀錄,均無法證明確實已於十天前通知各董事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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