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上訴人):謝碧榮
當事人(被上訴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相關文書案號:108年度上字第440號
2.事實發生日:108/11/2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上訴人謝碧榮前有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本公司
(被上訴人)106年12月22日召開之106年度股東臨時會決議乙案,並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1號審理後判決本行勝訴在案。因上訴人
謝碧榮就上開案件之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108年度上字440號進行審理後,本公司訴訟代理人於108年11月20日
收受民事判決書,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4.處理過程:無。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原告是否提起上訴,
再行研議相關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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