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謝碧榮
被上訴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
法院名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71號判決
2.事實發生日:108/07/1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謝碧榮前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對本公司等人提起撤
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事件之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71號判
決駁回謝碧榮之訴訟,並命謝碧榮負擔訴訟費用在案。
4.處理過程:本公司108年7月19日收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於上訴費用數額之民
事裁定暨上訴人謝碧榮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本公司將委任訴訟代理人進行後
續程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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