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謝碧榮
被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法院名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7年度訴字371號
2.事實發生日:108/05/2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告謝碧榮請求撤銷本公司106年度股東臨時會決議
事件,主張:1.先位聲明(1)確認被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2
月22日召開之106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選舉及討論事項第一案全面改選第八屆董事
案中「董事當選人:嘉德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彰時」部分選舉結果之決
議無效。(2)確認被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嘉德開發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黃彰時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3)確認原告謝碧榮與被告三信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董事之委任關係存在。(4)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備位聲
明(1)被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召開之106年第1次
股東臨時會選舉及討論事項第一案全面改選第八屆董事案中「董事當選人:嘉
德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彰時」部分選舉結果之決議,應予撤銷。(2)確
認被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嘉德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彰
時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本公司訴訟代理人於今日收受民
事判決書,其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一審判決,本公司將視原告是否提起上
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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