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原告):林○○等六人
當事人(被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等四人
法院名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2年度金字第4號
2.事實發生日:109/01/0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告因被告陳○○等人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100年度金訴字第9號、100年度易字第243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
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其判決主文為:一、被告三信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應連帶給付原告林○○等六人損失金額換算
新臺幣約為27,292,810元,及均自民國一00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六、 (未提及本公司,略)。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將提存
新臺幣27,032,555元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本件將提起上訴訴訟事宜,
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一審判決,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提起上訴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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