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收回丙二種特別股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869號
2.事實發生日:104/03/2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二種特別股,向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24,180,000元,及民國(下同)自97年
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宣判,判決本公司應給付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
24,180,000元,及自10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其餘之訴駁回。雙方皆對此判決不服,各自提起上訴。
4.處理過程:
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宣判主要內容為:本公司應再給付
24,180,000元自100年7月1日起至102年12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其餘之上訴及本公司之上訴均駁回。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前述之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
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
再為研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