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大行庫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臺灣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華南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土地銀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中小企銀」)等七大行庫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62號
2.事實發生日:104/03/1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七大行庫請求金額臚列如下:
a.兆豐商銀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b.臺灣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125,000,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c.合作金庫請求本公司應給付100,000,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d.第一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100,000,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e.華南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100,000,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f.臺灣土地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100,000,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g.臺灣中小企銀請求本公司應給付75,000,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前開七大行庫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自民國97年1月1日迄
97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共計800,000,000元及其遲延利息。
4.處理過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通知本公司,訂於104年4月15日上午10時整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
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
再為研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遵期到庭進行訴訟程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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