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通過本公司甲種及乙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發行及轉換辦
法第10條所述之「到期日」,應解釋為「未來實際收回日」案
1.事實發生日:97/10/23
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依本公司甲種/乙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發行及轉換辦法(以下
簡稱特別股發行轉換辦法)第10條規定,本公司甲種及乙種特別股
股東得申請轉換普通股之期間,係自本特別股發行滿三年之翌日
起,至到期日前之三個月止。所稱到期日,經本公司97年10月23
日第四屆第二十次董事會決議,應解釋為未來特別股實際收回日
,以維系爭特別股股東權益。
(2)倘本公司就前揭甲種及乙種特別股屆期無法回收時,依特別股
發行轉換辦法第18條規定,未收回之特別股權利義務,仍依本辦
法規定之發行條件延續至收回為止。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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