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鐵申請「700T型列車車頭」立體商標,指定使用在玩
具、衣褲、汽車修理等19類共上百種商品或服務,但智財局認
為該商標長的與一般火車頭差不多,缺乏識別性,予以駁回,最
高行政法院昨(27)也判決高鐵敗訴定讞,高鐵申請該立體商
標確定失敗。
「700T型列車車頭」立體商標的外觀是一個流線型高速鐵路
列車車頭,車頭前端略扁呈鴨嘴獸形狀,以白色為底,車頭表面
下緣是橘色線條,兩側並配有黑色條紋。
高鐵強調,整體高鐵工程耗資約4,000億元,列車造價12
億元,成功打造台灣西部一日生活圈,對台灣有劃時代的影響,
消費者對於我國唯一的高鐵車頭自然有特殊印象,此外,橘黑線
條的對比是代表台灣高鐵的企業形象。
原審法官則強調,該商標案的爭點在於是否具有先天或後天識別
性。
先天識別性部分,法官表示該立體商標與與日本新幹線
E2-1000系、400系、500系、700系等列車車頭
大同小異,且德國、法國與大陸地區的磁浮列車也是類似設計概
念,消費者容易把該立體商標當作一般高鐵列車車頭,不具先天
識別性。
法官認為,高鐵檢送的資料都是關於高鐵工程規劃興建、官員與
媒體試乘的相關報導,並非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證
明。
其中列車模型紀念品、高鐵列車Q版手機吊飾、高鐵列車摺紙模
型等商品,法官擔心消費者會把立體商標當作商品本身的外觀設
計造型,無法區別商品來源,且資料欠缺這些商品的發行時間、
數量、地區等數據,難以認定該立體商標經廣泛行銷後,已成為
表彰商品或服務的識別標識,因此也不具後天識別性,判決高鐵
敗訴。
<摘錄經濟A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