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興櫃公司大股東或市場特定參與者在興櫃公司擬發行可轉
換公司債募資時作價,證期局日前發函,明確規定興櫃公司可轉
債的定價,不能低於前30個營業日的均價,均價並要依規定計
算得出。
證期局規定,均價要自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中,加總出
30個營業日的成交金額,再除以30個營業日總成交股數後計
算得出。
去年興櫃公司約有十多件的募資案,八成都是現金增資或員工認
股權證,台灣高鐵則是發行有擔保公司債,不過,包括精剛精密
(1584)、誠創科技(3536)即發行可轉換公司債。證
期局是在92年起開放興櫃股票可以發行可轉換公司債,近年來
發行案件日趨增多,約有十件。
這項興櫃可轉債公司定價新制,即日起生效。據了解,今年初開
始已有興櫃公司擬定新一年募集計畫,即包括發行可轉債,近期
承銷商與興櫃公司也積極向證期局探詢,新制的定價規定。
興櫃公司股價變化,因缺乏上市櫃公司的市場評價機制,易受到
大股東與市場特定人士的操作,股價波動性相對較大。雖然興櫃
公司的募資案,約八成均為現金增資,但證期局從一部分興櫃公
司發行可轉債的案例中發現,其定價與參考市價常差距超過20
%。
依照先前規定,興櫃公司的可轉債定價,只要不低於會計師近期
查核財報的每股淨值即可;不過,新規定首度加上,也不能低於
前30個營業日的均價。
證期局官員表示,因為興櫃市場每天股價變化比較大,因此均價
計算也有所不同,必須將這30個營業日的成交金額加總,再除
以這段期間的總成交股數,求取較為貼近公平市價的價格。
<摘錄經濟D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