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戶號45XXX涂姓股東請求本公司收回丙二種特別股訴訟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股東戶號45XXX涂姓股東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2.事實發生日:104/03/2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股東戶號45XXX涂姓股東請求本公司收回其所持有之丙二種特別股,並應給付
新臺幣(下同)27,90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103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4.處理過程:
本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要內容為:被告應給付
原告27,900,000元,及自103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遲延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前述之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
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
再為研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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