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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3 | 微電能源 興 | 會計主管申請留職停薪及職務代理人 |
1.事實發生日:113/04/23 2.發生緣由: (1)人員變動別:會計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 113/04/23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王思云/本公司會計部副理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歐曉旻/本公司財務部專案經理(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人) (5)異動情形:原會計主管留職停薪 (6)異動原因:113/04/23董事會通過 (7)生效日期:113/05/01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自113/05/01起由歐曉旻代理本公司會計主管職務。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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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3 | 微電能源 興 | 公告本公司財務主管、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異動 |
1.事實發生日:113/04/23 2.發生緣由: (1)人員變動別:財務主管、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 (2)發生變動日期: 113/04/23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 財務主管、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無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 財務主管及發言人:陳心希/微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長 代理發言人:曾昭人/微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業務長 (5)異動情形:職務調整 (6)異動原因:113/04/23董事會通過 (7)生效日期:113/04/23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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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3 | 名超企業 公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12年度盈餘分配案 |
1.事實發生日:113/04/23 2.發生緣由: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3 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5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42,899,019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3. 董監酬勞(元):819,000 4. 員工紅利: (1)現金紅利金額(元):986,682 (2)股票紅利金額(元):0 3.因應措施:待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依規定辦理。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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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3 | 台灣智慧光網 公 | 有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至本公司進行搜索調查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3/04/23 2.發生緣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今日至本公司進行搜索調查。 3.因應措施:本公司全力配合調查。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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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3 | 法德生技藥品 公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 |
1.事實發生日:113/04/23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3 二、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三、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2條 之規定,未上市(櫃)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為參考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 不低於參考價格八成之標準,視市場狀況、客觀條件及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決定實際 發行價格。前述參考價格及實際發行價格之制訂,以及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之轉讓 限制來看,私募價格訂定應具合理性。 <2>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可能涉及低於股票面額,因私募發行之股份除得依證券交易法 第43條之8規定轉讓外,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故本次私募價格若低於面額,尚屬合理。 <3>私募價格若低於面額,實際私募價格與面額之差額將產生累積虧損,此差額將借記 同類型股票溢價發行產生之資本公積。 四、特定人選擇方式與目的及必要性: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 券應注意事項第4條第2款規定之對象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 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等相關函令規定之資格條件,擇定對公司長遠發展有所 助益者。目前應募人尚未洽定,因內部人對公司之營運相當了解,為提高本公司私募普 通股之可行性,本次私募普通股洽詢之應募人擬包括內部人。洽定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 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為之。 A.若應募人為關係人或內部人,需對本公司業務營運相當瞭解且可提升公司未來營運 績效。 擬應募人名單與公司之關係說明如下: <1>詹惠如:本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法人董事代表 <2>鍾裕民:本公司之執行長 <3>貝南謀:本公司之法人董事代表 <4>黃宏基:本公司之董事 <5>許光陽:本公司之獨立董事 <6>葛之剛:本公司之獨立董事 <7>陳中成:本公司之 監察人 <8>黃逸聖:本公司之 監察人 <9>林意毅:本公司之副總經理 <10>廖素霞:本公司之副總經理 <11>翟星玫:本公司之財務主管 <12>許益瑄:本公司之會計主管 B.若應募人為財務型或策略性投資人,除可支持本公司財務結構以維繫市場競爭力外 ,並可協助本公司提高技術能力、產銷結構、擴大市場等效益,對未來公司營運之成 長提升應有相當程度之貢獻,故本次私募之應募人包括財務及策略性投資人實有其必 要性。 C.本公司主要策略主導者,仍舊由本公司現有經營團隊擔任,本次擬就普通股以不超 過20,000千股額度內辦理私募,低於本公司現有經營團隊之持股加計長期支持本公司 團隊之股東之持股總和,故本公司並無因本次私募而致產生經營權變動之虞。 五、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1)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基於穩定公司股權結構與衡量市場現況,並考量募集資 本之時效性、可行性及發行成本,在與公開募集相較下,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 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特定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且限制轉讓可有助於公司 穩定經營,爰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私募普通股。 (2)私募之額度:以不超過20,000千股之普通股額度內辦理。 (3)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本公司將視市場及洽特定人之狀況,於股 東會決議本案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最多不超過4次)辦理,各分次私募募集資 金擬用於充實營運資金及因應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各次私募預計將有強化公司競 爭力、提升營運效能及強化財務結構之效益,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六、獨立董事是否有反對或保留意見:否。 七、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所發行普通股之權利與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私募普通股於 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自由轉讓, 本公司將於本私募普通股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依相關規定 向主管機關辦理補辦公開發行。 (2)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私 募總金額、特定人之選擇,增資基準日、資金運用計畫、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 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得 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 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3)本次私募之有價證券之相關限制,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及主管機關相關法 令函釋辦理。 (4)為配合本次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之人代表 本公司簽署、商議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 本次私募計畫所需事宜。 (5)本次私募普通股案,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一年內一次或分 次辦理,嗣後如無法於期限內辦理完成私募事宜,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期限屆 滿前召開董事會討論不繼續私募,並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比照重大訊息辦理資訊公開。 (6)上述未盡事宜,授權董事長依法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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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3 | 法德生技藥品 公 | 公告本公司因配合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輪調政策變更會計師 |
1.董事會通過日期(事實發生日):113/04/23 2.舊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3.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 呂莉莉 4.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 尹元聖 5.新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6.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 吳佳翰 7.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 呂莉莉 8.變更會計師之原因: 配合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輪調政策變更會計師 9.說明係由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或前任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 或不再繼續接受委任: 不適用 10.公司通知或接獲通知終止之日期:113/04/10 11.最近二年度已申報或即將編製之財務報告是否曾經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內 部控制重大改進事項之建議: 無 12.公司對上開調整或建議事項有無不同意見(若有不同意見,請詳細說明每 一事項之性質、公司原處理方法與最後處理結果暨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 項之書面意見): 不適用 13.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前,是否曾就上開前任會計師所做調整及建議 事項之處理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若有,請輸 入詢問事項及結果): 不適用 14.說明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合理之詢問(包括上開所述不 同意見之情事)充分回答: 不適用 15.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 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7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 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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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3 | 法德生技藥品 公 | (補充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3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增 |
(補充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3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增列召集事由) 1.事實發生日:113/04/23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3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增列召集事由)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股東會召開日期及時間:民國113年6月27日(星期四)上午9時整 二、股東會召開地點: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726號地下2樓會議室(遠東世紀廣場A棟B2) 三、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 四、停止過戶期間:民國113年4月29日至113年6月27日 五、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本公司112年度營業報告書 2.本公司112年度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3.本公司私募有價證券辦理情形報告案 4.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超限改善情形報告案 5.本公司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告案 6.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修訂案 (二)承認事項: 1.112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案 2.112年度虧損撥補案 (三)選舉及討論事項: 1.本公司第六屆董監事選舉案 2.解除本公司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案 3.本公司擬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案(增列召集事由) (四)臨時動議: 六、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及192條之1規定,受理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東提案及獨立 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及處所如下: 受理期間:民國113年4月19日至113年4月29日 受理處所:本公司(地址: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236號5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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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3 | 法德生技藥品 公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之定價及相關事宜 |
1.事實發生日:113/04/23 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之定價及相關事宜 3.因應措施: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對象限於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 及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7,1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本次私募總金額為新台幣71,000,000元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2條之規定,未上市(櫃)或 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以不低於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 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之八成為準,或視市場狀況、客觀條件及日後洽定特定人情 形決定實際發行價格。本公司參考市場狀況、客觀條件及與特定人洽商情形等因素綜 合考量後,將私募價格訂為每股新台幣10元,定價日為113年4月23日。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充實營運資金及因應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將有強化公司競爭力、提升營運效能及強化 財務結構之效益,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經考量籌集資本之時效性及資本市場之不確定因素,且因私募普通股具有限制轉讓之 規定,對公司長遠營運發展具有一定之助益,故擬以私募方式進行籌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13/04/23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 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除符合特定情形外,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 或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及掛牌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繳款期間為113年4月23日至113年5月15日,增資基準日暫訂為113年5月15 日,實際作業時程因故有所變動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2)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其他未盡事宜,若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 客觀環境之影響須變更或修正時,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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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3 | 法德生技藥品 公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不分派股利 |
1.事實發生日:113/04/23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不分派股利 一、董事會擬議日期:113/04/23 二、股利所屬年(季)度:112年度 三、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 至 112/12/31 四、股東配發內容: (1) 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 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 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 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5) 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 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 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 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五、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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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3 | 法德生技藥品 公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不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
1.事實發生日:113/04/23 2.發生緣由: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月30日金管證審字第1050001900號令規定辦理。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13年4月2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不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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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3 | 法德生技藥品 公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民國112年度財務報告 |
1.事實發生日:113/04/23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民國112年度財務報告 3.因應措施: (1) 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3 (2) 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不適用 (3) 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2/01/01~112/12/31 (4) 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906,332 (5) 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685,962 (6) 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68,825 (7) 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45,133 (8) 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45,108 (9) 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17,595 (10) 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0.21 (11) 期末總資產(仟元):1,112,663 (12) 期末總負債(仟元):1,503,807 (13) 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170,863)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有關民國112年度財務報告詳細資訊,將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 完成上網傳輸作業,屆時相關資訊請逕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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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3 | 碳基科技-新 興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3年股東常會(新增議案)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3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3/06/25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復興北路99號15樓(牛牛牛)亞會議中心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本公司112年度營業報告書 (2)本公司112年度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3)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告案 (4)本公司113年私募普通股辦理情形報告(新增) (5)訂定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報告案(新增) (6)訂定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報告案(新增) (7)訂定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報告案(新增) (8)訂定本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報告案(新增)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本公司112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本公司112年度虧損撥補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2)廢止本公司「監察人之職權範疇規則」案 (3)本公司擬辦理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新增) (4)本公司擬申請股票上市(櫃)案(新增) (5)本公司擬初次上市(櫃)前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公開承銷用)暨新股公開 承銷原股東放棄認購案(新增)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04/27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06/25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本公司受理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 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並以300字為限。本公司訂於113年4月16日 至113年4月26日止,凡有意提案之股東請於113年4月26日17時前送達受理處所: 碳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室(地址: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296號7樓之1)。 (2)本次股東常會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行使期間為:自113年5月25日至 113年6月22日止,股東得逕登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e票通」【網址: www.stockvote.com.tw】,依相關說明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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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3 | 碳基科技-新 興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3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750,000股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 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且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之情事,於期間 屆滿日前一年度公司營運目標與個人考績均達本公司所訂之目標績效。 各年度可既得之股份比例分別為: A.自給與日起服務屆滿一年,既得5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B.自給與日起服務屆滿18個月,既得25%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C.自給與日起服務屆滿二年,既得25%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分,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 股份並辦理註銷。 (2)留職停薪: 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或育嬰假之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留職停薪期滿未復職之員工,於留職停薪期滿之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 資格,就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3)一般死亡: 遇有員工死亡者,如有已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由其法定繼承 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辦理領取股份;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 死亡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職業災害: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起,員工得提前既得。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日提 前既得,由繼承人受領。 (5)調職: 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 本項第一款「一般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 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 (6)特殊情形: 若有員工對公司貢獻卓著等特殊情形,在終止僱傭關係時,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視為達成既得條件或未符既得條件與可既得比例,授權董事長依實際 狀況個別核定。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為本公司在職之正式員工並符合一定績效表現之員工。 (2)員工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擬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 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員工身分之董事,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 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 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依本公司目前流通在外股數為15,000,000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750,000股, 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為5%;若以本公司113年4月15日(董事會寄發開會通知日期30 個營業日)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每股新臺幣39.09元估算,假設於113年9月給與, 若既得條件完全符合且未回收註銷,預計可能費用金額分別為新臺幣29,318仟元,發 行後對113年~115年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4,886仟元、14,659仟元及 9,773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本公司目前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15,000仟股計算,對公司113年至115年每股盈餘可 能影響分別約為新臺幣0.326元、0.977元及0.652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惟實際之費用化金額將考量授予時之本公司股價,以及各類績效指標於既得期間之達 成狀況之最佳估計等因素,依相關會計原則計算之。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 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 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3)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 得條件前之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 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不受限制。員工得領本 公司配發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且所配發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視為已達既得條 件,毋須交付信託保管。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將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 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 令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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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3 | 碳基科技-新 興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13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3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二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 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2)實際認股權人及其認股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 貢獻或功績及發展潛力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惟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再提報 董事會決議;非具本公司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再提 報董事會決議。 (3)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 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1,500,000股 7.認股價格: (1)發行日為興櫃公司時,每股認股價格不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 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 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 股淨值。 (2)發行日為上市(櫃)公司時,每股認股價格不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駛認股權。認 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四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 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情事, 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一般離職(含退休、資遣人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30天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時間內行 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公司得於離職當 日即予收回並註銷。(因故遭開除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 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2)轉調關係企業(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董事長核准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之員工,其已授 予之認股權證不受轉任之影響。 (3)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 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 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利,惟 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法定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於 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 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受職業災害殘疾者: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時或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三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 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期間內行使之,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 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6)認股權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7)若上述期間屆滿之日,遇有本公司依法停止行使認股權期間,應順延之。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本公司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分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 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 、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海外存託憑證等)時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司調整之(計算至新臺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 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應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 公式調降認股價格(計算至新臺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每股時價)] (3)本員工認股權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時,應依下列 公式,計算其調整價格後認股價格,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 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臺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捨五入)。 A.減資彌補虧損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B.現金減資時:調整後認股價格=[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 股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 C.股票面額變更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 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4)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扣 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註: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扣除本公司買回但尚未註銷或未轉 讓之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金額為零。公司合併、受 讓他公司股份或公司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合併契約、股份 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3.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興櫃掛牌前,應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登錄興櫃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 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 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 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每股淨值為時價;股票上市(櫃)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 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 為準。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惟調整後價格不 得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 認股請求書,本公司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期限內指定銀行繳納 股款,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 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 (2)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 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 之普通股或股款繳納證憑證。 (3)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 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本辦法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提報董事會,經董事會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 ,實際發行前若有修正時亦同。本公司並授權董事長於案件審查期間因應主管機 關要求可修訂本發行及認股辦法,惟嗣後仍須提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追認後始得 發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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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3 | 碳基科技-新 興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113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3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 普通股2,000,0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新台幣20,000,000元整 6.發行價格:暫定每股發行價格為新台幣39.88元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 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額15%,計300,000股予員工認購。 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 發行新股總數之85%,計1,700,000股由原股東按增資認股基準日股東名冊之股東持有 股份比例計算認購。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在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 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認購,其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及原股東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及 逾期未拼湊之畸零股部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增資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及拓展業務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案於呈奉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有關認股基準日、股款繳款期間、 增資基準日及其他未盡事宜,擬授權董事長視實際情況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本次發行新股所訂之發行股數、認股率、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資金 運用進度及預計效益暨其他有關本次現金增資之事項,如經主管機關修正及基於 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而需修正者或有其他未盡事宜,授權董事長視實際情況全 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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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3 | 碳基科技-新 興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113年度第一次私募普通股定價及相關事宜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之6 條規定及相關法令之特定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普通股1,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依據本公司於113年1月30日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私募股數 不超過6,000,000股之額度內,於股東臨時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三次辦理,本次 辦理私募總股數1,000,000股,預計募集私募總金額為新台幣31,880,000元。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訂定,以不低於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 (1)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 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 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3)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係依據現行法令規定辦理之,故其價格 之訂定應有其合理性。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及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以強化公司財務結 構及擴大經營規模,對股東權益有正面之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籌集資金之時效性、可行性及資本市場之不確定性 因素,並有效降低資金成本,擬採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私募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13/04/23 11.參考價格:39.83元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31.88元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 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除符合該條文規定之轉讓對象及條件外, 於交付日或劃撥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本公司亦擬於該私募普通股交付滿三 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掛牌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股款繳納期間:113年4月24日至113年5月6日止。 私募普通股增資基準日:暫訂為113年5月6日。 (2)本次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之最終發行股數、分次發行內容、 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未盡事宜, 除私募定價成數外,若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之 影響須變更或修正時,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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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3 | 亞果遊艇開發 興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盈餘分配案暨不發放股利 |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3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2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 至 112/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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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3 | 亞果遊艇開發 興 | 本公司民國112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3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3/04/23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2/01/01~112/12/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437,400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199,978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28,189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21,562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6,237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14,502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0.13 11.期末總資產(仟元):4,985,672 12.期末總負債(仟元):2,361,397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2,581,705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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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3 | 亞果遊艇開發 興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變更現金增資計劃資金用途 |
1.董事會決議變更日期:113/04/23 2.原計畫申報生效之日期:112/12/07 3.變動原因: 本公司原增資計畫係用於安平遊艇城第三期開發案,惟考量公司現行運作 及為提高資金運用效益,並確保股東權益,擬增加計畫項目「充實營運資 金」,變更後增資計畫將用於安平遊艇城第三期開發案及充實營運資金。 4.歷次變更前後募集資金計畫: (1)計畫變更前: 計畫項目 預定完成日期 所需資金總額(千元) ----------------------------------------------------------------------- 安平遊艇城第三期開發案 115年第四季 2,618,401 ----------------------------------------------------------------------- 合計 2,618,401
(2)計畫變更後: 計畫項目 預定完成日期 所需資金總額(千元) ----------------------------------------------------------------------- 安平遊艇城第三期開發案 115年第四季 2,618,401 充實營運資金 113年度第三季 153,900 ----------------------------------------------------------------------- 合計 2,772,301 5.預計執行進度: 安平遊艇城第三期開發案預計於115年第四季執行完畢;充實營運資金預計於 113年度第三季執行完畢。 6.預計完成日期: 安平遊艇城第三期開發案預計於115年第四季完成;充實營運資金預計於113年 度第三季完成。 7.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1)安平遊艇城第三期開發案 投資計畫主要分兩區域合計投資興建金額為新台幣26億元,其建置工程預計 於112年第四季開始,115年底完工,116年第一季試營運,116年第二季正式 開幕營運,預估資金回收年限為16.38年,投資報酬率為7.53%。 A.第一區域為預計興建計畫安平港悅椿度假酒店 Angsana Residences係與新 加坡悅榕控股合作,由悅榕控股進行品牌授權與指導並負責經營管理,安 平港悅椿度假酒店座落於台南市安平港亞果安平遊艇城,是世界首座遊艇 港度假酒店,係與世界知名的新加坡悅榕集團合作,除提供豪華度假休閒 及餐飲宴會服務外,也結合了遊艇風帆時尚海洋運動及安平古堡人氣觀光 遊憩機能,將是南台灣首屈一指的頂級海洋休閒度假及宴飲中心。 B.第二區域預計興建海洋學院(樂活現址)及銷售展覽中心(健康路上) ,海洋 學院大樓將提供會員與學員更專業與舒適的教學空間,銷售展覽中心一樓 預計出租予知名咖啡品牌,藉與商家共同行銷合作吸引更多人潮開創新的 生活圈。 (2)新增充實營運資金 本公司本次增資計畫新增充實營運資金153,900 千元,係配合安平港遊艇城 第二期及第三期工程建置,需支付日常營運支出,及因應碼頭開發營運成長 所增加之營運週轉金需求。本公司以目前詢問銀行借款利率約2.48%估算, 預計113年可節省利息支出2,180千元,往後每年度可節省利息支出約3,817千 元,並可健全財務結構,具有正面之效益。 8.與原預計效益產生之差異:無重大差異。 9.本次變更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對本公司目前及未來整體業務發展及財務結構應有正面助益。 10.原主辦承銷商評估意見摘要:不適用。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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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3 | 亞果遊艇開發 興 | 公告本公司發言人異動 |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發言人 2.發生變動日期:113/04/23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唐玉書/本公司總經理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黃美玲/本公司總管理處幕僚長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辭職 6.異動原因:辭職,轉任集團總顧問。 7.生效日期:113/05/01。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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