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國際公司93年因為財務危機向法院聲請重整,卻發生11家銀行
與三家租賃公司都主張擁有相同的1.5億元票據申報重整債權。台北
地院日前判決,由於租賃公司已將票據讓給銀行,所以三家租賃公
司的債權不存在,11家銀行則合法擁有該1.5億元重整債權。
大江表示,曾向中央租賃、康和租賃與和鈺公司辦理租賃融資,但
三公司突然跳票,還私下將大江開立的租賃融資票據轉向銀行金融
機構辦理客票融資,導致大江短期內面臨極大的票據兌現壓力,陷
入財務危機,不得不在93年9月向法院聲請重整。
大江控訴,三家租賃公司已經喪失票據占有權,因此在回復占有票
據之前,不得對大江請求給付;而上海銀行等11家銀行明知三家租
賃公司財務發生危機,且信用極度惡化,但仍受讓該票據,是惡意
與重大過失取得票據,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要求確認11家銀行對
大江的重整債權共1.5億餘元不存在。
法官認為,三家租賃公司對於從大江受讓的票據,本來就有權自行
加以處分,即便受讓票據是出於惡意,依法並不會因此發生執票人
無法享有相關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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