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大江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989號
2.事實發生日:93/06/0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緊急處分裁定
4.處理過程:依裁定主文為之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裁定主文為之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法院裁定主文:
本院於民國93年 3 月17日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八九號裁定所為之緊急
處分,自民國93年 6 月17日起延長90日。
二、補充說明:
本公司前因中央租賃跳票事件影響,業於民國93年 3 月向台北地方法
院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並於 3 月17日獲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緊急處分
在案;惟前開緊急處分90日期限即將屆滿,而法院就本重整事件尚依
法徵詢各有關機關意見中,為完成本重整事件之必要詢問及調查,確
保聲請人之財產、營運現狀。故依法向法院再度聲請自民國93年 6 月
17日起延長緊急處分90日,是項聲請業經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如上述裁
定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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