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大江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
庭,九十三年度聲字第1347號
2.事實發生日:93/07/0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緊急處分裁定
4.處理過程:依裁定主文為之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裁定主文為之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法院裁定主文:
本院於民國93年4月16日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四七號裁定所為之
緊急處分,自民國93年7月18日起延長90日。
二.補充說明:
本公司前因中央租賃跳票事件影響,業於民國93年3月向台北地方
法院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並於3月17日獲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緊急
處分在案;惟為避免影響債權人與股東間互信基礎,有害於重整
程序之順利進行,故依法向法院再度聲請本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
限制之緊急處分。前開緊急處分90日期限即將屆滿,而法院就該
重整事件現尚依法徵詢各有關機關意見中,故於法院為重整事件
准駁裁定前,原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四七號裁定所持應為緊急
處分之理由仍然存在,故依法向法院聲請延長原裁定所為之緊急
處分。是項聲請業經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如上述裁定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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