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大江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八九號
2.事實發生日:93/03/1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緊急處分裁定
4.處理過程:依裁定主文為之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裁定主文為之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法院裁定主文:
1.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90日以內,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之債權人對於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不得行使,包括提示票據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除繼續營業所必要之履約行為及支付繼續營
業所必要之費用外,對於所負債務不得履行.
2.自本裁定送達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90日以內,大江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對於該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等程序,應
予停止.
二.補充說明:
1.本公司先前向中央租賃、康和租賃等洽辦授信為融資所開立之保
證票據,因該等公司財務困難,其中央租賃更爆發跳票事件,並違法將
上述保證票據轉向銀行融資,使得本公司不但無法獲得原先應撥之融
資款六千萬元外,更因上開保證票已轉予銀行,導致本公司承受極大之
票據兌現壓力.
2.由於本公司所開立保證票即將連續到期,為避免該事件對本公司財
務造成重大影響,及公司維持正常營運,不影響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
為其目的,乃依法聲請緊急處分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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