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日決議,要求高鐵五大原始股東在高鐵公司營運
後,必須維持二五%的投資下限規定。高鐵局長吳福祥表示,交通委
員會的決議沒有法律效力,但交通部會加以尊重。
由於高鐵公司是政府立案登記的公司,依公司法行事,立法院沒有立
場限制民股的持股比例。
台灣高鐵公司與交通部簽訂的興建營運合約,只規定高鐵五大原始股
東必須在「興建期」維持二五%的投資下限,但在高鐵公司營運後,
卻沒有規範五大原始股東的投資下限。立委憂心,高鐵公司可能在營
運後,惡意撒手,要求政府接收。因此交通委員會昨日決議,高鐵官
股董事在董事會中,必須要求五大原始股東繼續投資,而且營運後不
得低於二五%的下限。否則,交通部必須承擔政治責任。
吳福祥表示,由於高鐵投資金額龐大,當初交通部擔心五大原始股東
得標後不願出資興建,因此與高鐵公司簽訂的興建營運合約中,要求
高鐵公司必須維持二五%的投資下限,至於高鐵公司營運後,由於該
公司屬民營公司,因此,只要「台灣高鐵公司」存在,內部股東要換
人,或是股權轉移,甚至五大原始股東出脫所有股票都可以,只需按
一般公司的市場機制操作模式,依公司法行事。
但昨日立法院的決議,要求高鐵公司在營運後,必須維持二五%的投
資下限規定,形同立法院干預民間公司的運作。吳福祥表示,高鐵營
運後,興建營運合約有規範彼此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主要仍依循公司
法。立法院的決議,要求民股持股比例必須達到一定的下限,並不合
理。
<摘錄工商A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