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導高鐵投資案,高鐵案已成為變調的BOT案,甚至對未來國
內重大工程BOT案,立下一個不良示範。長生機場捷運案及高鐵案
,是交通部主導的兩大交通BOT案,機場捷運案已失敗,並交由政
府自建;高鐵案目前正由政府「急救」中,成敗未明。政府是否應重
新檢討BOT案政策,對於投資金額龐大,報酬率低的交通建設案,
值得以BOT方式經營嗎?
業者興建完成並在營運年限結束後,再移轉政府經營。原本BOT案
的用意,是引進民間的效率及資金,加速公共工程的推動,但依結果
論觀察,交通重大BOT案,仍未有成功例子。
以高鐵BOT案為例,原本自償率只有四五%(即投資一百元,回收
四五元),即政府必須出資五成五以上,業者才有獲利的可能,但高
鐵公司卻標榜政府不用出資一毛錢,案子當然做不下去。高鐵BOT
案在第一步的「興建」期,就面臨窘境,更別提未來的營運。
高鐵案與英法海底隧道是國際間兩大著名的BOT案,但對政府的風
險分擔上,卻顯著不同。高鐵案政府必須承擔買回的風險;英海海底
隧道所有風險則由股東及銀行團自行承擔。
以英法海底隧道BOT案來說,過去有二百多家銀行參與聯貸,投資
金額超出原先預算的四○%,因為興建成本遠超出預算,投資英法海
底隧道的股東不斷掏錢,慘不忍睹,更造成不少聯貸小銀行倒閉。但
該案至少仍奉行合約精神,所有興建成本及風險都由投資者及銀行負
擔,完全沒有對政府及納稅人造成損失。英法海底隧道雖算是一宗失
敗的投資案,但卻是一個成功的營運案。
反觀高鐵工程,政府在求好心切下,介入高鐵董事會,無非是希望高
鐵能早日通車。但政府介入高鐵公司決策,是否意謂著未來必須對高
鐵的興建及營運成敗負責任。
原本是由五大股東負責盈虧的投資案,現在卻變成政府主導,風險轉
嫁至政府及全國納稅人身上,若因此高鐵還是通不了車,或是未來營
運虧損累累,是不是又要納稅人再掏錢救高鐵?
<摘錄工商A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