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九十四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師出具修正式無保留
意見之查核報告
1.事實發生日:94/08/31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四年及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之創業期間資產負債表,暨截至各該日止之民國九十四年上半年
度、九十三年上半年度及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日(籌備處設立日)至
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之創業期間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
暨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
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
報表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係依照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暨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
表規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
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
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
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
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依本會計師意見,第一段所述創業期間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
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
製,足以允當表達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四年及九
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之創業期間財務狀況,暨截至各該日止之民國
九十四年上半年度、九十三年上半年度及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日
(籌備處設立日)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之創業期間之經營結
果及現金流量。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依聯貸契約之增資時程,其目前情況
請參閱財務報表附註九之說明。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四年上半年度創業期間財務
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主要係供補充分析之用,亦經本會計師
採用第二段所述之查核程序予以查核。依本會計師之意見,該等明
細表係依據第三段所述之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其與第一段所述
創業期間財務報表有關之內容。
3.財務報告重要查核說明中有關內部控制制度之評估意見: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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