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姜○軒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2560號、110年度偵字第2564號
偵結提起公訴。
2.事實發生日:111/04/1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子公司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於姜○軒為相
關犯行時,公司名稱為天明皇伊通路股份有限公司,故下稱天明皇伊公司)前總
經理姜○軒於107年6月8日自天明皇伊公司離職,經調查姜○軒在職期間行為發
現,姜○軒曾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委由不詳之刻印行人員偽刻天明皇
伊公司名義大小章,並擅自蓋用於未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契約書上,涉犯偽造私
文書罪;且發現姜○軒另曾在未得傳銷商同意或授權之情形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先在經銷商轉讓會籍經營權申請
書上偽簽傳銷商之簽名,之後將上述申請書交付天明皇伊公司承辦人員在天明皇
伊公司傳銷商網路乾坤系統操作,將前述傳銷商之會籍經營權轉移至姜○軒岳母
為負責人之可○國際有限公司(前身為可○國際餐飲有限公司,下稱可○公司)名
下,再由可○公司出具發票主張領取前述傳銷商經營權之獎金,並將前述傳銷商經
營權之獎金從天明皇伊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匯出到姜○軒名下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帳戶(有部分透過其他傳銷商兌現),涉犯偽造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
案經天明皇伊公司依法提起刑事告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詳加調查後,
針對姜○軒上述犯行,以110年度偵字第2560號、110年度偵字第2564號提起公訴
(天明皇伊公司作為告訴人於111年4月13日收受起訴書)。
4.處理過程:天明皇伊公司對姜○軒上述犯行分別提起偽造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之
刑事告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2560號、110年度偵字第2564
號提起公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主要為確保子公司權益,對母公司財務業
務並無太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實際收到地檢署來函日期111/04/13。<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