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原告):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明生活公司)
當事人(被告):陳○紘、楊○雄、羅○淇、鏈○術數位資產(股)公司(原名:愛○
客科技(股)公司,下稱愛○客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109年度重訴字第957號
2.事實發生日:111/04/2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陳○紘(自稱陳○楓)、楊○雄、羅○淇三人為愛○客公司董事(長),渠等於
107年9月間共同以不實之言詞及提出記載不實資訊之「愛○客營運計畫書:
iDrink飲品共享平台暨智能飲品機」,向天明生活公司推銷所稱智能飲品機
,涉及施用詐術之詐欺行為,天明生活公司提起訴訟求償,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以109年度重訴字第957號判決陳○紘、楊○雄、羅○淇應連帶給付天明
生活公司新台幣1,506萬元及法定利息,愛○客公司並應分別與陳○紘、楊
○雄、羅○淇連帶給付天明生活公司前述新台幣1,506萬元及法定利息。
4.處理過程:天明生活公司對陳○紘、楊○雄、羅○淇與愛○客公司提起訴訟
求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重訴字第957號判決天明生活公司勝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新台幣1,506萬元。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實際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來函日期111/04/29。<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