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發生緣由:鏡週刊暨引述之媒體報導。
3.因應措施:
(1)本公司所有財務報表歷來皆遵循「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制,
且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查核後皆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並無
任何不實之情事。
(2)關於報導所引述爆料人王富銘之陳述,聲稱本公司代表人要求王富銘開支票
墊付一千一百多萬元,假裝是海外應收帳款,結果卻把票軋進去,後來有還他
四百萬元云云,全屬虛構。王富銘確實為處理對本公司13,211,798元債務而於
107年3月底開立面額合計1,321萬元之支票,並於107年4月13日向本公司清償其
中四百萬元取回面額四百萬元之支票。惟王富銘自107年5月8日因故自本公司離
職後,就未清償之921萬元票據債務便拒不還款,經本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後,已
由一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463號判決、二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年度簡上字第271號判決判王富銘敗訴、王富銘確實對本公司負921萬元支票
債務而應給付本公司票款與法定利息確定,且王富銘在訴訟中也由律師表示,後
續金流沒有回到王富銘這邊。上述事實,已經法院判決確定無誤,本公司並無媒
體所稱”虛報應收款”或”虛增營收盈餘”等情事。
(3)除了上述部分,報導中尚有諸多與事實不符部分。針對相關不實爆料,本公
司將會研議相應法律行動,以保護本公司權利。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有關本公司重大情事,依法以重大訊息之方式予以發布。對
於上述媒體之報導,請投資人審慎判斷,以保障自身利益。<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