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本公司撤銷109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及退還股款暨補償方案相關事宜。
1.事實發生日:109/10/20
2.發生緣由:
(1)本公司申請撤銷109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年10月16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371407號函同意廢止。
3.因應措施:
(1)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第4項規定,
於接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撤銷現金增資案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依法加算
利息返還認股人所繳納之股款;應退款項將以匯款方式或開立支票退回其
繳交之股款,匯費及掛號郵資由本公司負擔。本公司對於已繳交股款者應
退還股款之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x【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x0.755%(註1)/365】
註1:利率係以台灣銀行109年10月12日台灣銀行公告之一年至未滿二年定
期存款牌告固定利率計算之。
註2:應還之股款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至元。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實際收到金管會來函日期10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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