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電線電纜掏空案纏訟12年,台灣高等法院調查認定,前太電財務長胡洪九侵吞公司資產數十億元,且不只一次,債留公司;合議庭審酌胡是本案策劃主導者,昨日依偽造文書、業務侵占等罪,判他14.5年徒刑、併科罰金10億元。
同案被告、太電兩任董事長孫道存及仝清筠各判刑三年、一年半,仝另觸犯偽造文書罪,判刑六月、可易科罰金。
女秘書黃靜琳判刑九月、可易科罰金,前太平洋光電公司副董事長繆竹怡判刑四年四月。全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控,胡洪九1994年利用太電資金在香港及英屬維京群島設立太豐行等公司,他將太電資金轉入後,再轉匯至146家海外公司洗錢,並用盡方法掏空太電資產約171億元,太電三任董事長仝玉潔、孫道存、仝清筠也涉案。
一審法院審理六年後,日前判胡洪九18年徒刑,併科罰金10億元。
孫道存和仝清筠分別判刑四年、三年二月,仝玉潔於審理期間過世,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
全案上訴後,高院查出,胡洪九未經投審會核准就在境外設立太豐行投資,他連續侵占太豐行、太豐行投資所得資產;胡為了籌措太豐行投資資金,他沒得到太電董事會授權,卻擅自代表太電背書保證,也沒在財務報告揭露此事。
高院認為,胡洪九造成太電、投資大眾損失,太電更因此下市;孫道存隱瞞太電董事會及股東會進行海外投資,沒有如實記載會計帳簿表冊,未盡董事長職責,因而使胡洪九有機可趁。法官審酌全案審理超過八年,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的減刑規定,改判四人九月至14.5年徒刑不等。<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