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資產遭掏空案,高院認定前太電公司財務長胡洪九,利用假海外投資、不實財報和假定存單等精密洗錢手法,侵吞太電資產數十億元,29日被依偽造文書等罪判刑14年6個月、罰金10億。罰金部分,胡若不繳,僅須易服6個月勞役抵充,折抵1天高達555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其他被告孫道存,高院認為他身為太電董事長卻對公司歷年帳簿、表冊虛偽記載部分,辯稱不知情,顯見他未善盡職責,更因而使胡洪九有機可趁,將太電海外資產侵吞入己,考量孫因信任胡而草率行事,也沒有證據證明他獲利,將他依共同業務侵占等罪判刑3年。
接替孫道存擔任董事長的仝清筠遭判刑1年6個月,此部分不得易科罰金,另判刑5個月部分得易科罰金;祕書黃靜琳則判刑9個月、得易科罰金,前太平洋光電公司副董事長繆竹怡,判刑4年4個月,仝清筠的父親、太電前董事長仝玉潔於審理期間過世,判決公訴不受理。
這起世紀掏空弊案是因胡洪九、孫道存等人未經投審會核准和太電公司董事會決議,擅自決定投資大陸,為避免主管機關察覺,每1年度的財務報告都做假,各年度發行新股或有價證券時,也用假財報向主管機關申報。
胡洪九藉太電未經投審會核准設立的太豐行進行境外投資,連續將太豐行及投資所得資產全數侵占入己,且為籌措太豐行投資資金,未經太電董事會授權,擅自代表太電背書保證;他在1999年退休離職後,還將太電處分香港港麗酒店所得資金匯入自己帳戶。
台北地院一審將胡洪九判刑18年,併科罰金10億元,前後任太電董事長孫道存、仝清筠,分別判刑4年、3年2個月,前光電公司副董事長繆竹怡判刑6年;高院考量本案纏訟逾8年,符合速審法減刑,將所有被告略減刑度後仍給予重判。<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