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5/01/11
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與交通部間之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第四次增修協議書業於
104年10月31日生效,茲為執行「高鐵財務解決方案」之配套措施,擬依104年
9月10日股東臨時會之決議,進行對特別股股東之特別股補償方案,以補償金
之形式補足累積未付之特別股股息(以下稱「特別股補償方案」)。
二、本公司係為顧及特別股股東依公司法第158條但書規定及本公司104年9月10日
修訂前之公司章程第7條之1及第7條之2規定所享有「特別股股息」之權利,
乃經104年9月10日股東臨時會之決議,訂定特別股補償方案,並以其作為執行
「高鐵財務解決方案」之配套措施。
6.因應措施:
本公司執行特別股補償方案之具體內容如下:
(一)擬支付之特別股補償金總金額及各種特別股分項金額:
1.迄104年8月6日(即特別股減資註銷基準日前一日)止,累積未付之特別股
股息總額:新臺幣(以下同)15,161,065仟元。
2.各類特別股之擬補償金金額:
(1)甲種:11,166,485仟元。
(2)乙種:146,180仟元。
(3)丙一種至丙九種:3,848,400仟元。
(二)特別股補償金支付基準日:
本公司支付特別股補償金應以相關特別股股東與本公司簽訂「特別股補償金
協議書」為前提條件,且:
1.股東於105年1月10日前與本公司簽訂「特別股補償金協議書」者(掛號郵寄本
公司其所簽署之協議書者,以郵戳日期為憑),補償金支付日為105年1月20日。
2.股東於105年1月11日至105年1月29日(含)前與本公司簽訂「特別股補償金協
議書」者(掛號郵寄本公司其所簽署之協議書者,以郵戳日期為憑),補償金
支付日為105年2月3日。
3.股東若未於105年1月29日(含)前與本公司簽訂「特別股補償金協議書」者,
除另簽署業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之其他書面協議外,本公司將無法支付特別股
補償金。
7.其他應敘明事項:
前揭「特別股補償金協議書」簽署期限及或補償金支付日期,如因客觀環境之影響須
變更或修正時,敬請董事會同意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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