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請求本公司給付96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 訴 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10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9號
2.事實發生日:105/01/0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國泰人壽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
新臺幣(下同)49,452,055元,(2)國泰世華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96年
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19,780,822元,及均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362號判決
本公司勝訴後,國泰人壽、國泰世華均不服提起上訴,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
重上字第292號判決本公司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後,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最高
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2120號廢棄原判決並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刻正由臺灣高等
法院以10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9號進行審理中。
4.處理過程:
國泰人壽、國泰世華業於105年1月7日具狀向臺灣高等法院撤回前揭訴訟之起訴,
本公司於今日收到繕本後具狀表示同意,有關本公司與國泰人壽、國泰世華間之
前揭訴訟終結。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