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被上訴人:股東戶號45XXX股東
上 訴 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訴訟案號:原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69號
2.事實發生日:105/01/1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股東戶號45XXX股東請求本公司給付丙二種特別股股本共計新臺幣24,180,000元,
及自民國97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案經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重訴字第23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重上字第869號
判決本公司均敗訴後,本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刻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4.處理過程:
因兩造已達成和解,股東戶號45XXX股東與本公司於今日向最高法院完成撤回起訴
程序,有關本公司與股東戶號45XXX股東間之前揭訴訟終結。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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