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 股息訴訟案判決確定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492號
2.事實發生日:104/01/2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之甲種
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
給付新臺幣14,835,616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103年3月6日判決駁回新光銀行之請求,新光銀行不服,
遂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11月18日判決駁回新光銀行上訴。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今日收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所為之103年度
重上字第404號第二審判決,業於103年12月16日確定。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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