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願具名的資深會計師表示,高鐵應分配的特別股股息,金管會准 予不按公報準則規定而免列為負債,暫時也不用付利息,高鐵淨值就 仍是「正數」,政府如此力挺自然沒有破產危機。不過,現在尚存一 項「變數」,不是政府能控管,才是行政院及交通部無法安眠的事。
高鐵公司財務改善方案,被執政的藍委自己人打回票,行政院又不 肯放手讓原始股東承擔破產責任,從財會的角度,政府如何繼續「放 水」挽救高鐵公司,受到關切。
政府無法管控的變數,就是法院的判決結果。據指出,有高鐵原始 股東向法院提告,請求高鐵履約收回特別股,此一訴訟,未來若經終 審法院判決高鐵敗訴確定,高鐵就會面臨破產危機。
內情人士指出,100年6月29日公司法修正前,公司法原規定,公司 發行的特別股得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的股款收回。換句話說,若非 符合這兩項條件,發行特別股的公司就不必贖回特別股。
但修正後的新法條文改成「公司發行的特別股,得收回之。」
會計師透露,新法上路時高鐵原始股東雀躍莫名,立即拜託立委前 往經濟部說項,並對商業司施壓,要求依新法規定馬上贖回特別股。
經濟部決策官員十分清楚,如果高鐵公司收回特別股,形同讓高鐵 原始股東「全身而退」,政府豈能對全民交代?
經濟部最後拒絕立委的關說,理由有二,1.新舊法條文所規定是「 得」,並非「應」,所以沒有一定要馬上收回的強制性。
2.高鐵公司發行特別股時適用公司法的舊法,新法是在民國100年 才公布施行,可否追溯既往加以適用有疑議,對所有股東也有信賴保 護原則的問題。
高鐵最新揭露的102年報顯示,到102年底高鐵總資產5,006億元, 負債4,576億元。普通股股本651億元、特別股402億元,股本總計1, 053億元,到102年底累虧521億元,預付特別股股息101億元,淨值4 31億元。
由於特別股息是按年息5%計算,而特別股有402億元,股息算來約 200億元,沒有列在負債。否則,高鐵早該破產。
會計師表示,法院若判決特別股必須收回,那不得了了。因為特別 股有402億元,累虧有521億元,加上股息的話,高鐵顯然就不得不「 結束了」。
至於行政院有無「折衷方案」,要公股銀行拿錢出來承受特別股?
會計師說,套一句財政部長張盛和在去年5月30日對外所說「銀行 是辦貸款的,不是什麼都要由公股銀行來投資。」公股銀行已是最大 債權銀行,現在還要公股介入,豈非要6萬個普通股股東承擔未來所有債務責任,那簡直是「全民買單」而讓高鐵原始股東「獲利了結」 ? <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