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408號
2.事實發生日:103/12/1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工程」)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特別股
之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
新臺幣8,821,082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103年4月14日判決駁回大陸工程之請求,大陸工程不服
判決結果,提起上訴,並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追加備位之訴請求確認本公司於
收回股本時前開股息債權繼續存在,或應於將來有盈餘之年度給付前開未給付之積欠
股息。
4.處理過程:
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
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追加之訴駁回,追加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大陸工程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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