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3/12/15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 新極現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4/01/01~107/12/31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本案係就高鐵廣告標的之招商委外出租經營,其中前揭「廣告標的」係指位於高速
鐵路營運空間(車站、列車)中,得供佈設、展示、置放各類型合法廣告媒體與
宣傳物件之使用目的,並具有商業利用價值之特定範圍(包括燈箱、牆面、包柱
、商展場地、車廂內海報、本公司所發行置放於車廂內供旅客閱讀之雜誌等)。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保密條款。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 無不利影響。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增加台灣高鐵附屬事業收入。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董事會決議。
(2)金額依合約保密條款規定不予揭露。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