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第二審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 103年度重上字第409號
2.事實發生日:103/11/1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之
甲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9年2月26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
本公司給付新臺幣31,452,000元,及自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103年4月3日判決駁回遠雄人壽之請求,
遠雄人壽不服,提起上訴。
4.處理過程:
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
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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