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
股息訴訟案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301號
2.事實發生日:103/08/1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
96年12月31日間股息未付為由,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24,726,027元,及自
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
後判決敗訴,遂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4.處理過程:
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要內容為: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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