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臺灣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第一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
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土地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中小企銀」)、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
銀行」)等八家銀行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2.事實發生日:103/03/2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八家銀行請求金額臚列如下:
a.兆豐商銀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97,808,219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b.臺灣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123,630,13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c.合作金庫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8,904,110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d.第一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8,904,110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e.華南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8,904,110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f.臺灣土地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8,904,110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g.臺灣中小企銀請求本公司應給付74,178,082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h.彰化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64,287,671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以上股息金額共計855,520,549元。
(2)前開八家銀行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自民國96年1月5日迄96年
12月31日止之股息及遲延利息。
4.處理過程:
本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件判決為第一審判決,本公司將視原告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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