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股東戶號44xxx(下稱「戶號44xxx股東」)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2.事實發生日:103/03/2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戶號44xxx股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 12,614,083元,其中10,230,000元
自起訴書送達翌日起,其餘456,751元自99年1月1日起、481,833元自100年1月1日起、
481,833元自101年1月1日起、481,833元自102年1月1日起、481,833元自103年1月1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戶號44xxx股東之前述請求金額分為以下二部分:
1.請求收回其所有丙一種特別股110萬股,每股9.3元,計10,230,000元。
2.請求支付97年1月20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計2,384,083元。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03年3月21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3年4月15日上午
11時10分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
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
研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3年4月15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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