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丙四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416號
2.事實發生日:103/02/2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其丙四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自民國
97年4月22日起至民國98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計新台幣(下同)15,971,294元。
其中6,553,649元自聲請調解狀繕本送達本公司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利息;其餘9,417,645元應自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本公司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處理過程:
本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宣判結果為本公司敗訴。詳細
主文內容於本公司收到判決書正本後再行公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將於收受判決書正本視其判決理由後,再行評估相關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受判決書正本視其判決理由後,再行研議相關因應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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