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2.事實發生日:103/01/2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致和證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6,281,800元,及其中6,570,450元
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6,570,450元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6,570,450元自民國
101年1月1日,6,570,450元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
(2)致和證券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丙一種特別股自民國97年1月20日起至民國
101年1月19日止,丙二種特別股自民國97年2月27日起至101年2月26日止之股息,
合計26,281,800元。
4.處理過程:
致和證券今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撤回本件訴訟,向法院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
三分之二,本公司並已當庭表示同意,本件訴訟已生撤回之效力。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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