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416號
2.事實發生日:103/01/0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其丙四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自民國
97年4月22日起至民國98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計新台幣(下同)15,971,294元。
其中6,553,649元自聲請調解狀繕本送達本公司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利息;其餘9,417,645元應自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本公司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03年1月8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3年1月20日
上午11時整進行言詞辯論。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
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
為研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3年1月20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序。
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