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及丙一種特別股股息調解案
1.事實發生日:102/04/08
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通知書,就聲請人新光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產物」)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訂於民國102年4月17日 下午4時10分於該法院調解。 2)新光產物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4,430,345元,及自聲請調解狀繕本送達 本公司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新光產物所請求之金額分別為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之股息9,945,205元,及丙一種 特別股股息4,485,140元,共計14,430,345元。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民國102年4月17日參與本案調解程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擷錄公開資訊觀測站>